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满足全市科技创新需求,建立健全有利于创新资源和要素顺畅流动的体制机制,营造平等参与、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,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4〕49号)和省政府办公厅《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》(苏政办发〔2015〕126号)有关要求,培育和壮大全市科技服务机构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机构是围绕研发设计、创业孵化、技术转移、科技金融、知识产权、科技咨询、检验检测认证、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业态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。
第三条 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和绩效管理纳入市科技服务业专项,列入苏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,主要用于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的资助,以及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宣传、科技服务机构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。
第四条 遵循市场化导向和公平公正原则,市科技服务业专项对经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绩效后补助。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服务机构的备案评定、管理、绩效后补助申请等工作。
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
第五条 为全市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服务的机构,均可在“苏州自主创新服务超市”(http://www.chuangxin360.com)备案。备案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:
1.从事专业性科技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,登记注册时间不少于一年;
2.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,拥有相适应的场所、设施和资质;
3.拥有一支结构合理、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队伍,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,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;
4.列入苏州市科技服务业统计名录并按《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》要求填报数据;
5.具有科技服务经验、能力和良好信誉。
第六条 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年受理。申请材料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。
(一)申请。各申请机构登录“苏州自主创新服务超市”,在线填写《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》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。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。材料包括:
1.《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》(附件1);
2.机构营业执照(法人证书)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
3.场地使用证明(自有或租赁)、单位资质证明、特定科技服务业务执业资格证书或科技服务资格证、机构人员名册、劳动社保材料;
4.机构连续2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财务报表)、完税证明。
(二)初审。各市、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科技服务机构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,完成网上初审。
(三)审核。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机构进行纸质材料审核、现场考察和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科技局备案、向社会发布,并向机构出具备案证书。
第七条 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二年,自发证之日起计算。机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登录自主创新服务超市提出复审申请,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,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,并向社会公告。
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如有更名、注册地更换、法人更换、经营业务变化、经营状况变动(如关闭、并购、重组等)等情况的,应及时登录自主创新服务超市更新相关信息。
第三章扶持政策
第九条 经备案的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,可根据机构规模、服务内容、服务质量、服务成效、企业评价等综合评估结果,按以下三个档次申请市科技服务业专项。补助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。
(一)服务我市企业500家以上,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比上年度增加10%及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,按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0.5%比例给予补助,最高不超过30万元;
(二)服务我市企业200家以上,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(含)——5000万元且比上年度增加10%及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,按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%比例给予补助,最高不超过20万元;
(三)服务我市企业100家以上,业务收入达200万元(含)——1000万元且比上年度增加10%及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,按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.5%比例给予补助,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
第十条 全市已纳入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(大型科学仪器设施)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,符合备案条件的按第九条给予扶持。
第十一条 对本市提供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的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企业研发机构等,绩效补助办法另行制定。
第十二条 每年3月30日前,各机构登录苏州自主创新超市,在线填写《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绩效后补助申请表》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。材料包括:
1.《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绩效后补助申请表》(附件2);
2.科技服务典型案例佐证材料;
3.服务企业名录和服务收入;
4.连续2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;
5.上年度与被服务企业签订的5万元以上的合同复印件。
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各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在线形式审查。形式审查不合格的,申请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,逾期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,则视为撤回申请。形式审查合格的,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并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,经公示无异议的,每年6月底前下达资助经费拨付通知。
第十四条 经自主创新服务超市备案的市外机构,可参照执行。鼓励各市、区形成联动工作机制,安排专项资金支持。
第四章责任
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机构,将列入苏州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,三年内不再享受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资助。
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,自觉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,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。
第五章附则
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。
附件:
1.《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》
2.《苏州市科技服务机构绩效后补助申请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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